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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文之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1民初58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文之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石岐区文之采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582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文之采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24号首层1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W。

经营者:徐梅金,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文之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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