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112号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进,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