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开发区叶波大润发超市,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创业大街凤台市场北面叶波大润发。
经营者:林海荣。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路北泰安市益友医用设备公司南营业楼。
经营者:邱佩森,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开发区叶波大润发超市、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