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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民辖终58号
案件名称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西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燕,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东京艺术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李燕燕,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京艺术公司)、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城宋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上诉称:首先,东京艺术公司和一城宋韵公司与微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二者非必要共同诉讼。

微梦公司的微博并非是销售平台,而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东京艺术公司和一城宋韵公司与微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东京艺术公司和一城宋韵公司不同意与微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进行合并审理。

其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东京艺术公司和一城宋韵公司的所在地均不在北京市,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宋城公司起诉认为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微梦公司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商标权利并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宋城公司起诉所主张的内容,东京艺术公司在其网站“www.xiaosongcheng.com”进行商业宣传与推广,网站内容包括对小宋城、千回大宋的介绍、服务项目表、餐饮服务展示、在线购票信息等,其网站的域名完整包含了“宋城”的拼音。

而一城宋韵公司在景区“小宋城”内突出使用“小宋城”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包括开展商业演出、商品销售、开设餐饮机构、旅游服务等项目上。

微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平台。

在其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注册的“开封小宋城”微博账号,微博认证信息显示注册公司为“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的东京艺术公司。

在涉案微博中大量的文章突出使用了“小宋城”字样,微博的信息中包含了门票销售、景点介绍、服务推荐、演出表演、促销信息等。

宋城公司作为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东京艺术公司和一城宋韵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关联。

东京艺术公司在微梦公司注册微博,并利用微梦公司的网络平台发布商业推广的信息,东京艺术公司与微梦公司实施的宋城公司所指控的民事侵权行为亦密切关联。

故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微梦公司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因本案被告之一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东京艺术公司和一城宋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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