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074号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因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