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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074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074号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苏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因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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