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19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柳家店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邵建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