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0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胜铼,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镜湖区汉味鸭脖店(现已注销)经营者,住址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胜铼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