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2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正红,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系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西环路龙湖花苑上海福牌麻将机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正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正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正红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程正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