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14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娟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胜利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喜民,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菲菲,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咸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