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466号原告:福州米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连,总经理。
被告: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恩,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
负责人:王湛源,负责人。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湛源,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