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5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万达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航苑路阿尔卡迪亚阳光苑*栋***号。
经营者:张伟红,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万达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