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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3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24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邮政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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