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240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北丈八丘村。
法定代表人:刘传家,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晓超电器店,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鲁百商厦一楼东厅。
经营者:孙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晓超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晓超电器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晓超电器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