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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64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321室-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山。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昊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解 慧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俊勇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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