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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信达内衣袜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03民初18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信达内衣袜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兰店市信达内衣袜子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18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市信达内衣袜子行,经营场所普兰店市。

经营者赵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市信达内衣袜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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