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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91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福庐工业区福建中德科技有限公司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方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以与被告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对被告福清御尚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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