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75号原告:东莞事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
法定代表人:许建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雷,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藤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84号304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童清萍,执行董事。
被告:童清萍,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煤炭,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事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藤铁贸易有限公司、童清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事达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事达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事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