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79号原告:何先友,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黄一敏,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花。
原告何先友与被告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何先友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先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