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思阳超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火车站广场(站前派出所西邻)。
经营者:张兰普,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思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泰安市泰山区思阳超市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