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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879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7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宁,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中平路***号中平花园*#、6#、7#连体楼1层116店面。

经营者:郑建洋。

被告: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夏店镇。

法定代表人:赵以安。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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