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2769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奥龙麻将桌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096Y2P。
经营者:王正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奥龙麻将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