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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古莱妃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19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古莱妃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崇川区古莱妃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1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古莱妃服饰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钱丽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古莱妃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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