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34号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18号M9511工业园4楼2层。
法定代表人:郑丽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运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林碧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崇,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双园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2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B区55号楼1层A1。
法定代表人:王若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双园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