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光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丰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