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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晋安区天诚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8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晋安区天诚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晋安区天诚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天诚五金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井店一路**号君临香格里**#楼*层06店面。

经营者:叶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天诚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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