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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丽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民初453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丽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丽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453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2018年6月4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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