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36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博信通讯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七委七组。
经营者孙建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博信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