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9民初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襄县襄丰超市,住所地忻州定襄县晋昌镇襄丰小区。
经营者:王润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襄县襄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定襄县襄丰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定襄县襄丰超市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定襄县襄丰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