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7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互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顺德路二段***********号。
负责人:黎松林,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互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广汉市互发超市已庭外和解,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