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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82执377号之三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2执3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望嵩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390RT5E。

经营者:宋克勤,女,1979年6月5日初生,汉族,住河南省。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经营者宋克勤)应赔偿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

因汝州市克勤大脸鸡排店(经营者宋克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6721元,本院已划拨6721元,扣缴申请执行费50元后余667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汝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传统查询,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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