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7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三堂镇苗彬商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堂镇三堂集东头308省道南侧,注册号341222600221490。
经营者:苗彬,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
被告: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N。
法定代表人:怀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三堂镇苗彬商店、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