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110号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强,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俄参汇俄货店,住所地绥芬河市。
经营者:卢元虎,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俄参汇俄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