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民初125号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瑞航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莹,女,职务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瑞航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