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385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山区人民中路云峰通讯,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经营者:黄培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区人民中路云峰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