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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良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刑更2785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良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良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刑更2785号罪犯李良厅,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生,职业高中文化,江苏省灌云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皖019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良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良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8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灌云县南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良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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