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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316号
案件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经营者:崔祥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莉,该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其已与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的起诉,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亦同意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宿州市埇桥区日丰水电料五金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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