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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4刑初380号
案件名称张楚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楚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4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楚霞,女,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苏洁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楚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始,被告人张楚霞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雅致表行701房从事销售假冒“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和零配件,及假冒“EMPORIO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7年3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楚霞,当场缴获假冒“TAGHEUER”、“EMPORIO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586块(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1338.6元)、二联送货单8本零13张及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经统计其中2本送货单和13张零散送货单,被告人张楚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4880元。

截至2017年3月23日,涉案“TAGHEUER”、“EMPORIOARMAN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TAGHEUER”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表及零附件,“EMPORIOARMANI”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楚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手表、销售单、进货单及照片,涉案档口及手机照片,被告人微信朋友圈及转账记录截图,涉案商标权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报案人徐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7]9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楚霞的供述、户籍材料,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楚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楚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楚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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