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2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东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民,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邮政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东利通信有限公司、洛阳东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