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719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康,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云亭伟伟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号。
经营者:朱正艳,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云亭伟伟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