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永宏办公文体用品销售处,注册经营场所地址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号。
经营者:冯俊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永宏办公文体用品销售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