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39号之一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狮石厦山塘尾。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张新规,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旺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外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向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谋奇,桐城市龙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旺成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
2018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后收取712元,由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