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6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晓风手机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21号天都楼门面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NGP1382。
经营者:王卫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晓风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