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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毅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301号
案件名称雷毅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毅,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雷毅,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毅与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商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雷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苹果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010232834.7,名称为“手机短信向即时通信业务平滑过渡的双模式客户端及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iPhone系列手机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苹果商贸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雷毅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雷毅于2013年8月发现苹果商贸公司在西单大悦城的苹果专卖店销售的iPhone系列手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进行公证购买及公证分析。

具体来说,苹果商贸公司销售的iPhone手机中的“信息”应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12的保护范围。

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雷毅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第34355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已被第34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依据上述规定,故驳回雷毅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毅对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雷毅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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