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4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泉县天桥数码手机大卖场,经营场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光明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NQPBB1E。
经营者:张景亚,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天桥数码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