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4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柱,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予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吕柱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