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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502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50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经营者:李广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经营者:李广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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