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14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佳翔通信器材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万虹桥电子市场*楼。
经营者:章梦翔。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鼓楼区佳翔通信器材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后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