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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章玺与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283号
案件名称1283章玺与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玺,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83号原告:章玺,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告: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078号永新汇2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徐育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沙,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干德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章玺与被告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章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章玺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玺负担。

审判长  钱建国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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