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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县博大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5民初480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县博大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博大书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48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博大书城。

经营者:霍志国。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县博大书城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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