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12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M。
法定代表人:牛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巢湖市明灏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合肥巢湖市健康路与环城路交叉口东方曼哈顿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W。
经营者:倪良美,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巢湖市,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明灏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